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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玖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玟文 被   告 承漢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宇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0,750 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5,9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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