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宏晟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銘漢
被 告 崧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19,000元,應繳
裁判
費新臺幣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3,5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