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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陳俊武即泳泰五金行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葉信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9,575 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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