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陳俊武即泳泰五金行
訴訟
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葉信義
上列原告與
被告崧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9,575 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