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聯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嘉良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
被 告 東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昀蓁
被 告 王淑卿
何綉彤
詹世欽
柯孟佐
蘇雪芳
官耿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
惟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
查,原告起訴主張對被告東夏建設有限公司有新臺幣(下同)19
,698,500元
債權,被告間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建物間之買賣
為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並本於
民法第87條之規定,請求確認被告
間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建物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時間
所為
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下稱聲明㈠);另就如附表編號2至
6所示建物部分,依民法第113條、第242條之規定,請求被告何
綉彤、詹世欽、柯孟佐、蘇雪芳、官耿宇應將
上開建物以買賣為
登記原因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下稱聲明㈡,如附表編號
1所示建物部分,則未請求,見民國106年9月20日民事陳報
暨聲
請狀
所載)。而原告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建物之聲明㈠部分,應
以所確認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是以如附表
編號1所示建物之106年房屋稅評定現值364,300元定其訴訟標的
價額。另原告就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建物之聲明㈠、㈡部分,
雖主張2項標的,但實係以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為手段(理由)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認該2項標的互為競合;又前開
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聲明內容係基於
債權人地位代位
債務人對
第
三人起訴,因所代位者為債權人對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是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定之,亦即以代位請求塗銷並回復登記如附表編號2至6所
示之
前揭財產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
2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56
號裁定意旨
參照)。而依上開編號2至6建物房屋稅籍資料,10
6年度房屋稅現值合計共3,170,700元。是
爰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3,535,000元(計算式為:364,300+3,170,700=3,535,00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附表:
┌──┬─────┬────────────┬────┬───────┬───────┐
│編號│虛偽買受人│建號(新港鄉) │權利範圍│原因發生日期 │備 註 │
├──┼─────┼────────────┼────┼───────┼───────┤
│ 1 │王淑卿 │嘉義縣○○鄉○○段○○○號 │ 全部 │105年7月15日 │
系爭工程一B2 │
│ │ │ │ │ │106年9月13日於│
│ │ │ │ │ │訴訟中移轉予第│
│ │ │ │ │ │三人李明儒 │
├──┼─────┼────────────┼────┼───────┼───────┤
│ 2 │何綉彤 │嘉義縣○○鄉○○段○○○號 │ 全部 │106年6月1日 │系爭工程二A1 │
├──┼─────┼────────────┼────┼───────┼───────┤
│ 3 │詹世欽 │嘉義縣○○鄉○○段○○○號 │ 全部 │106年5月15日 │系爭工程二A2 │
├──┼─────┼────────────┼────┼───────┼───────┤
│ 4 │柯孟佐 │嘉義縣○○鄉○○段○○○號 │ 全部 │106年2月10日 │系爭工程二A6 │
├──┼─────┼────────────┼────┼───────┼───────┤
│ 5 │蘇雪芳 │嘉義縣○○鄉○○段○○○號 │ 全部 │105年12月12日 │系爭工程二A7 │
├──┼─────┼────────────┼────┼───────┼───────┤
│ 6 │官耿宇 │嘉義縣○○鄉○○段○○○號 │ 全部 │105年7月1日 │系爭工程二特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