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莊智皓
被 告 大禹閘門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孜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禹閘門工程有限公司、林孜亭間確認出資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 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5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