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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退還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告 陳姿璇 被   告 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洋 上列原告因請求退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洋休閒觀光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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