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13號
原 告 祐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祐格
被 告 賈茹桂
上列原告因請求支付權利金等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977 號),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7,73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23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