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忠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采樺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
被 告 展霖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瑞男
被 告 陳進連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