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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忠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樺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被   告 展霖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瑞男 被   告 陳進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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