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泓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尚永
被 告 宗聖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997 號),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9,941元,應繳
裁判費13,375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75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