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2號
原 告 惠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冠華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2
5,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02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