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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被   告 奇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兼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芳億 被   告 陳巧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被告 奇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136,779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2,1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686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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