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7號
原 告 許雅筑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達那企業有限公司等人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達那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552,50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6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