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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金長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蘭 被   告 贔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宜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 原告尚應繳納裁判費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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