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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劉明同 被   告 第一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洸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第一化成股份有限公司、洸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文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0,000元【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條規定以10年存 續期間總收入計算,計算式:42,500×12×10=5,100,000,另加 計請求已發生薪資金額510,000元,計算式:5,100,000+510,000 =5,610,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6,53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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