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劉明同
被 告 第一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洸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第一化成股份有限公司、洸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
代理人 蔡文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0,000元【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條規定以10年
存
續期間總收入計算,計算式:42,500×12×10=5,100,000,另加
計請求已發生薪資金額510,000元,計算式:5,100,000+510,000
=5,610,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6,53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
抗告,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