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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野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卿 被   告 冠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6,240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1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1,6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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