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野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雅卿
被 告 冠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滿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6,240元,應繳
裁判
費新臺幣1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1,6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