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良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世傑
被 告 邱璿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126,517 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