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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良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傑 被   告 邱璿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126,517 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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