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告 天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盧泰元之承當訴訟
人)
法定
代理人 李妍儀
視同
上訴人
即被告 盧建城
盧建佑
盧錦昌
盧俊欽
盧順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建元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天晴開
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705,707 元【系○○○鄉○○段○○○ ○號土地面積1,588.16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000 元×
應有部分1/3 =3,705,707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裁判費56,5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
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