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展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文義
被 告 李美枝記帳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美枝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20,178 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31,64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