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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展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義 被   告 李美枝記帳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美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20,178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64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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