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王健四
被
上訴 人 椿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慶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萬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