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6號
原 告 新國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小芳
被 告 宗聖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
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6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