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2號
原 告 林永杉
訴訟
代理人 呂旺積
律師
被 告 育昇配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正
被 告 林育正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26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提出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
客貨車為被告育昇配電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之證明,另提出被告林
永杉為被告育昇配電工程有限公司之
受僱人及車禍當時在執行職
務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