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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7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2號 原   告 林永杉 訴訟代理人 呂旺積律師 被   告 育昇配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正 被   告 林育正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26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提出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 客貨車為被告育昇配電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之證明,另提出被告林 永杉為被告育昇配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及車禍當時在執行職 務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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