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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7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2號 上 訴 人  林永杉 被 上 訴 人 育昇配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育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以上訴人提起上 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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