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2號
上 訴 人 林永杉
被
上 訴 人 育昇配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林育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以上訴人提起上
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
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