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庠村
訴訟代理人 方俐民
被 告 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照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 月16日下午2 時35分
,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定民國106 年3 月10日上午11時50分
宣判期日取消。
原告應於一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告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註:
已於98年7 月16日經高雄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之
清算人之姓名
及通訊地址,並提出該清算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