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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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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更(一)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庠村(即陳添溫) 訴訟代理人 方俐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8年7 月16日經   高雄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之清算人姓名及通訊地址;並應   更正起訴狀所記載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通訊地址   。 二、陳報被告公司董事侯照南(已於96年11月14日死亡)之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三、陳報本件起訴狀繕本與言詞辯論通知書,應向被告桀榮工程   企業有限公司何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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