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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起訴證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謝文漳 相 對 人 曾國護       魏麗娟       賴玥臻       郭明賓       蔡沛嘉       楊文義       佳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怡文 相 對 人 佳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陳玉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核發 起訴證明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 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業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 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711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 年6 月16日起生效施行。本條項之立法,旨在防免因當事人 恆定原則,受讓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第三人受判決效力所及 致生不利,暨減少實體法上因信賴登記而產生紛爭,乃以公 示制度揭示訴訟繫屬之事實,使欲受讓該權利或標的物之第 三人有知悉訴訟繫屬機會,據為判斷是否受讓,以維法秩序 之安定。惟為避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權益,暨維訴訟繫 屬登記制度、保全程序之分野,限於繫屬中之訴訟以物權關 係為訴訟標的,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 更,依法應登記者,始在適用之列。倘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 關係,或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非依 法應登記者,即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符,法院無從裁定許可 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國護前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2000萬元,並開立同面額支票1 紙,約定於106 年4 月5 日兌現清償。嗣原告屆期提示支票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 戶而遭退票,而未能受償,雖經原告屢次催討,惟被告曾國 護迄今仍未能償還。被告曾國護明知其尚積欠原告高額債務 ,為避免原告日後對其名下財產以強制執行方式取償,竟陸 續於支票跳票日(106 年4 月5 日)前之於106 年3 月20日 至同年月30日間,密集將其名下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以 買賣為原因移轉與魏麗娟、賴玥臻、郭明賓、佳勝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佳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爰依民法第87條第 1 項、第113 條、第767 條第1 項、第242 條、第244 條請 求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為如先、備位之聲明,並聲請發起訴 證明,俾利原告持向嘉義市地政事務所為訴訟繫屬之登記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106 年4 月27日民事起訴狀,依民事訴訟法 第254 條第5 項之規定,聲請就系爭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為 訴訟繫屬之登記,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業於106 年 6 月1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711 號令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6 月16日起生效施行,業如上述,爰由本院依民 事訴訟法施行法第2 條程序從新之原則,以民事訴訟法第25 4 條修正後之規定為審酌。本件聲請人代位債務人曾國護以 先位聲明確認曾國護與魏麗娟、賴玥臻、郭明賓、佳勝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佳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就系爭附表一所示 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與買賣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之物權行為無效,係以民法第242 條債權人代位權、第 87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訴訟標的;而備位聲明以就系爭附 表一所示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與買賣為原因所為所 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縱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仍屬無 償或以不相當之對價轉讓,使原告債權難以受償,顯然有害 於原告之債權,而請求撤銷系爭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為買賣 之債權行為及與買賣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 ,係以民法第242 條債權人代位權及第244 條第1 、2 項之 撤銷訴權為訴訟標的。上開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均非 基於物權關係所生,茲與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之要件 顯有未符,職此,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與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雖起訴狀另列有民法第767 條為 訴訟標的,然我國物權採登記生效主義,不動產所有權之取 得應經登記始生效力,系爭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既登記為相對 人魏麗娟、賴玥臻、郭明賓、佳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佳原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聲請人自無從代位其債務人曾國護 ,主張曾國護所有權有受侵害之虞,而行使物上請求權,故 起訴狀另列民法第767 條為訴訟標的,亦不足採為本件審酌 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之理由,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附表一: ┌─┬──────┬──┬────┬────┬───┬───┬──┐ │編│土地坐落 │權利│原因發生│移轉登記│義務人│權利人│登記│ │號│ │範圍│日期 │日期 │ │ │原因│ ├─┼──────┼──┼────┼────┼───┼───┼──┤ │1 │嘉義市○○路│全部│106.3.16│106.3.20│曾國護│魏麗娟│買賣│ │ │段815 之31地│ │ │ │ │ │ │ │ │號 │ │ │ │ │ │ │ ├─┼──────┼──┼────┼────┼───┼───┼──┤ │2 │嘉義市○○路│全部│106.3.16│106.3.20│曾國護│魏麗娟│買賣│ │ │段815 之33地│ │ │ │ │ │ │ │ │號 │ │ │ │ │ │ │ ├─┼──────┼──┼────┼────┼───┼───┼──┤ │3 │嘉義市○○路│全部│106.3.16│106.3.20│曾國護│魏麗娟│買賣│ │ │段815 之34地│ │ │ │ │ │ │ │ │號 │ │ │ │ │ │ │ ├─┼──────┼──┼────┼────┼───┼───┼──┤ │4 │嘉義市竹圍子│全部│106.3.16│106.3.20│曾國護│佳勝建│買賣│ │ │段39之98地號│ │ │ │ │設股份│ │ │ │ │ │ │ │ │有限公│ │ │ │ │ │ │ │ │司 │ │ ├─┼──────┼──┼────┼────┼───┼───┼──┤ │5 │嘉義市北社尾│4081│106.3.20│106.3.20│曾國護│郭明賓│買賣│ │ │段保安小段 │0/10│ │ │ │ │ │ │ │696地號 │0000│ │ │ │ │ │ ├─┼──────┼──┼────┼────┼───┼───┼──┤ │6 │嘉義市北社尾│全部│106.3.16│106.3.20│曾國護│賴玥臻│買賣│ │ │段保安小段 │ │ │ │ │ │ │ │ │731 地號 │ │ │ │ │ │ │ ├─┼──────┼──┼────┼────┼───┼───┼──┤ │7 │嘉義市北社尾│全部│106.3.17│106.3.21│曾國護│佳原建│買賣│ │ │段保安小段 │ │ │ │ │設股份│ │ │ │731之1地號 │ │ │ │ │有限公│ │ │ │ │ │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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