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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罰款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陳中憲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全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素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確認罰款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僅針對其中新臺幣(下同)1719萬 8,000元部分聲明上訴,訴訟標的核定為1719萬8,000元,應徵得 第二審裁判費用24萬5,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