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法定
代理人 陳中憲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全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素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確認罰款
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僅針對其中新臺幣(下同)1719萬
8,000元部分聲明上訴,
訴訟標的核定為1719萬8,000元,應徵得
第二審裁判費用24萬5,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