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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張冠申 上 訴 人 郭美華 被上訴人  勝林苑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至弘 被上訴人  侯湘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林苑有限公司、黃至弘、侯湘庭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萬元(計算式:250萬元+250萬元=50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