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張冠申
上 訴 人 郭美華
被上訴人 勝林苑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
代理人 黃至弘
被上訴人 侯湘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林苑有限公司、黃至弘、侯湘庭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萬元(計算式:250萬元+250萬元=500萬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