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成亦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大全
代 理 人 林瑞昇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30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9號
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屆
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
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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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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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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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浲州營造工│京城商業銀│102年3月15日 │132,500元 │0000000 │受款人:成│
│ │程有限公司│行朴子分行│ │ │ │亦隆企業有│
│ │負責人:蕭│ │ │ │ │限公司(漚 │
│ │子芸 │ │ │ │ │汪國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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