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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洪陳芳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 條或第 2 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 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公示 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是就宣告證券無效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雖未 有明文定其管轄法院,惟其公示催告程序既為聲請除權判決 之先行程序,則該除權判決之聲請,亦應依上開民事訴訟法 第557 條之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或由證券發行 人為被告時,依同法第1 條或第2 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 或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而且 ,除權判決程序為公示催告程序後之續行,因此,聲請除權 判決,應向為公示催告之管轄法院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由三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 股票,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27 號裁定公示催告之後,向 本院具狀聲請為除權判決。惟查,三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 設於桃園市○○區○○里○○○路○ 號,並非在本院之轄區 範圍內,且本院亦非三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所載履行地 之法院,因此,本院無管轄權。又查,聲請人遺失三允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業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為 公示催告,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2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則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 顯係違誤,爰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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