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洪陳芳子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宣告證券無效之
公示催告,由證券
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
被告時,依第1 條或第
2 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
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公示
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
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是就宣告證券無效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雖未
有明文定其管轄法院,
惟其
公示催告程序既為聲請除權判決
之先行程序,則該除權判決之聲請,亦應依
上開民事訴訟法
第557 條之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或由證券發行
人為被告時,依同法第1 條或第2 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
或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而且
,除權判決程序為公示催告程序後之續行,因此,聲請除權
判決,應向為公示催告之管轄法院聲請。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由三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
股票,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27 號裁定公示催告之後,向
本院具狀聲請為除權判決。
惟查,三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
設於桃園市○○區○○里○○○路○ 號,並
非在本院之轄區
範圍內,且本院亦非三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所載履行地
之法院,因此,本院無管轄權。又查,聲請人遺失三允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業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為
公示催告,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2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則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
顯係違誤,
爰應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