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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村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景文 代 理 人 鐘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2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2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0 月6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1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和平管件工│台灣中小企│104年12月31日 │111,100元 │AE0000000 │ │ │ │程有限公司│業銀行民雄│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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