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東和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淑津
代 理 人 方秀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6年6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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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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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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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樹農園事│京城商業銀│105年11月28日 │9,450元 │0000000 │受款人:東 │
│ │業有限公司│行嘉義分行│ │ │ │和起重工程│
│ │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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