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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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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佐拉行銷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侑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 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屆 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 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 │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70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好萊兒嬰兒│華南商業銀│105年12月31日 │183,162元 │ND0000000 │受款人:佐 │ │ │用品有限公│行嘉南分行│ │ │ │拉行銷創意│ │ │司 │ │ │ │ │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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