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原產地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福元
訴訟代理人 劉宜婷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6日
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5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5年12月3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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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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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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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龍冠食品│玉山商業銀│105年12月2日 │64,545元 │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行嘉義分行│ │ │ │ │
│ │司 鄭香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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