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上暙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坤斌
代 理 人 黃振球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28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3 月
22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
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9 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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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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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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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興國際家│玉山商業銀│106年3月31日 │185,535元 │0000000 │受款人:上│
│ │具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 │ │ │暙工業有限│
│ │公司 │公司嘉義分│ │ │ │公司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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