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他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許玉屏
相 對 人 永年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義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7年度勞上字第27號(原審案號:本院107年度
勞訴字第3號)
和解成立,應
依職權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捌拾
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原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
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
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
具保證書人為
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
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
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
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同法114
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
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
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法定
遲延利
息(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4年度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34號
參照)。再按本為無
資力之受訴訟救助者,既未預納
裁判費,於訴訟事件經撤回或和解時,自無從聲請退還第一
審裁判費3分之2,參照訴訟救助制度之立法精神及民事訴訟
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意旨,僅徵收3分之1。故法院應依職
權逕行扣除3分之2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26號審查意見同此見解)。
二、
經查,
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6日以107年度救字第3號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嗣經本院107年度勞
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其中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百分之13,
餘由原告負擔。
惟原告不服提起
上訴,被告亦提起
附帶上訴
,兩造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7號
言詞
辯論期日當庭和解,同意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即第一審、第
二審裁判費由原告負擔
等情,
業據調取本院107年度勞訴字
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7號卷宗核
閱無誤,自
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訴訟既經成立和解,
揆諸前
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
以裁定確定並徵收應負擔之裁判費。是本件原告應向本院繳
納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附表:
┌──────┬───────┬────────────┐
│ 項 目│金額(新台幣)│說 明│
├──────┼───────┼────────────┤
│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 │原告起訴請求:「1.確認 │
│ │ │原告與被告間之
僱傭關係 │
│ │ │存在。2.被告應給付原告 │
│ │ │559,177元,及自
起訴狀繕 │
│ │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
│ │ │息。3.被告應自民國107年 │
│ │ │2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
│ │ │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2, │
│ │ │000元。」 。而依民事訴 │
│ │ │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 │
│ │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 │
│ │ │訟,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
│ │ │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
│ │ │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
│ │ │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
│ │ │」。經查,原告主張受僱於│
│ │ │被告期間之每月薪資為 │
│ │ │22,000元,兩造之僱傭期間│
│ │ │未確定,而依勞動基準法第│
│ │ │5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勞│
│ │ │工
非年滿六十五歲者,雇主│
│ │ │不得強制其退休。原告係72│
│ │ │年0月00日生,距勞動基準 │
│ │ │法所規定法定強制退休年齡│
│ │ │65歲已逾10年,故應以10年│
│ │ │計算。因此本件
訴訟標的金│
│ │ │額經核定為3,199,177元【 │
│ │ │計算式:( 22,00012 │
│ │ │10)+559,177=3,199,177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 │ │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 │ │費32,680元。經訴訟救助而│
│ │ │暫免繳納。 │
├──────┼───────┼────────────┤
│第二審裁判費│43,822元 │原告對於原審判決敗訴部分│
│ │ │提起上訴,故第二審訴訟標│
│ │ │的金額核定為2,843,084元 │
│ │ │【計算式:203,084+2,640│
│ │ │,000=2,843,084】,應徵 │
│ │ │第二審裁判費43,822元,因│
│ │ │經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 │
├──────┴───────┴────────────┤
│備註: │
│一、本件因第二審成立訴訟上和解,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本院│
│ 逕依職權扣除2/3裁判費,則原告於第二審應負擔之費用 │
│ 為14,607元【計算式43,822元×1/3=14,607元,元以下 │
│ 四捨五入】 │
│二、是本件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7,287元【│
│ 計算式:32,680元+14,607元=47,28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