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葉進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營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6 年
度嘉勞簡字第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93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
民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