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葉進富
被
上訴人 臺灣營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雲飛
訴訟代理人 賴光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嘉義簡易庭
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2日106 年度嘉勞簡字第8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亦
準用於
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5 月17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 元,上開裁定業於107 年5 月
28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
證書、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
詢表在卷
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
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
民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