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許玉屏
訴訟
代理人 邱循真
律師
被 告 永年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榮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智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2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107年8月13日前具狀提出自
104年12月18日以後至106年4月24日以前,被告有拒絕原告提供
勞務之事實及證據,並將
繕本自行寄送被告,被告則請於庭期提
出
答辯狀,並準備繕本交付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