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黃朝新
債 務 人 勇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怡融
人
債 務 人 陳怡岳
上列
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捌佰玖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㈡新臺幣陸拾捌萬參仟陸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四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附件事實欄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
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