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48號
債 權 人 呂國禎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正豐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
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
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
非依
破產程序,
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正豐營造有限公司簽發受款人為債權
人之支票七紙遭
退票,而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經查
:債務人正豐營造有限公司已於106年10月24日經本院106年
度破字第1號裁定宣告破產,此有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明細、本院106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各一件附卷
可稽。
依首開規定,本件債權係破產債權,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
。故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