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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48號 債 權 人 呂國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正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 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 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正豐營造有限公司簽發受款人為債權 人之支票七紙遭退票,而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查 :債務人正豐營造有限公司已於106年10月24日經本院106年 度破字第1號裁定宣告破產,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明細、本院106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各一件附卷可稽。 依首開規定,本件債權係破產債權,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 。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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