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王義宏
相 對 人 承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坤蔚
相 對 人 黃文英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對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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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7年度司票字第8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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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備 考│
│ 號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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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11月22日 │300,000元 │ 未記載 │106年12月22日 │WG0000000 │ │
├──┼───────┼───────┼───────┼───────┼─────┼───┤
│002 │106年12月11日 │900,000元 │ 未記載 │107年1月11日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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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
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