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執破字第2號
原 破 產
相 對 人
即 破產人 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 法 定
代 理 人 黃豐榮
代 表 人 李政宗
監 察 人 李守義
蔡孟昭
破產人之破產管理人應由鄭鴻威律師撤換為顏嘉威律師(住○○市○區○○○路000號),並於本裁定確定後辦理後續交接手續。
理 由
一、
按法院因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查人之
聲請或
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破產法第85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破產管理人鄭鴻威律師因涉犯組織犯罪條例案件,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是否能公平允當處理後續
破產程序已有疑義,此對
債權人及破產人均有不利之影響,自有撤換破產管理人之必要,
三、復查,顏嘉威律師為本院函請嘉義律師公會薦舉,經本院詢問其並有意願,依其資歷、學識俱
堪任為
相對人破產管理人以處理破產事務,爰選任其為本件破產管理人,以進行後續破產程序,並請原破產管理人於本裁定確定後與其交接相關程序事宜。
四、依破產法第8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