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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家財簡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反請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財簡字第1號                   107年度家財簡字第2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劉雪滿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張竣傑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請求被告應給付反請求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壹佰捌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反請求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反請求訴訟費用由反請求被告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反請求原告負 擔。 本判決反請求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反請求被告如以新臺幣 肆拾玖萬柒仟壹佰捌拾參元為反請求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 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 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 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又法院就家事事件法第 41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 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 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判決為之。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 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即反請求被告劉 雪滿(下逕稱其姓名)對被告即反請求原告張竣傑(下逕稱 其姓名)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張竣傑亦以 反請求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且兩者請求之基礎事實 相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對於 本訴及反請求部分應合併審理裁判。 二、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不合於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 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 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查劉雪滿起訴時,原請求金額為50萬元,後擴張為1333萬 9,408元;張竣傑之反請求金額原為50萬元,後擴張為1169 萬6,167元,本訴及反請求的訴訟標的價額均超過50萬元, 因兩造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見本院卷㈡第105至106頁, 若未特別說明,本院卷均指107年度家財簡字第1號的卷宗) ,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自得適用簡易程序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劉雪滿主張及反請求部分答辯略以: (一)兩造於民國81年11月5日結婚,兩造婚後未訂立夫妻財產 制契約,張竣傑於107年1月18日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本 院於107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裁定准許,並於107年3月26日 確定,兩造迄未能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達成共識,劉 雪滿於107年3月26日(下稱基準日)時除如附表一所示的 財產,別無其他的財產,且附表一所示的財產均來自張竣 傑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為之贈與,應予排除;張竣傑主張 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本文規定,將附表三所示的財產 追加計算入劉雪滿的婚後財產,並不可採,因為劉雪滿沒 有脫產或減少財產的意圖,且相關的提領都用在投資、經 營火鍋店及生活花費上;反而是張竣傑的婚後財產及負債 除了附表二所示外,還應該依前開規定將附表四的財產追 加計算、剔除如附表五所示的債務:爰依民法第1030條之 1第1項本文規定請求張竣傑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 語。 (二)並聲明(含本訴與反請求部分): ⒈張竣傑應給付劉雪滿1333萬9,408元及自108年5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張竣傑之訴駁回。 二、張竣傑答辯及反請求部分主張略以: (一)張竣傑並未贈與如附表一所示的財產給劉雪滿,此部分仍 應列為劉雪滿的婚後財產,又附表三所示的財產雖然於基 準日時已不存在,但因為是劉雪滿主動提起離婚訴訟,且 對於資金流向無法交代,顯然有脫產或減少財產之意圖, 故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本文規定,將附表三所示的 財產追加計算入劉雪滿的婚後財產;劉雪滿雖主張應剔除 張竣傑如附表五所示的負債,但張竣傑自始不願意離婚, 一直到107年間認為無可挽回才同意離婚,且張竣傑於劉 雪滿第一次訴請離婚的期間尚有將後述系爭房屋的一半所 有權登記給劉雪滿,又前開負債均有正當用途,並無脫產 或減少財產之意圖,故應將附表五所示的負債自張竣傑的 婚後財產中扣除,於扣除後,張竣傑已無婚後剩餘財產, 反而是劉雪滿有附表一及附表三所示的財產,故張竣傑自 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請求劉雪滿給付夫 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語。 (二)並聲明(含本訴與反請求部分): ⒈劉雪滿之訴駁回。 ⒉劉雪滿應給付張竣傑1169萬6,167元及自108年5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於81年11月5日結婚,婚後未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 育有長男、長女張晏瑜及次男,劉雪滿於104年11月15日 離家,之後兩造未再同住。 (二)兩造離婚、保護令、改用分別財產制等的經過: ⒈劉雪滿第一次訴請離婚:於104年11月23日訴請離婚,本 院以105年婚字第10號事件受理,於105年8月19日判決劉 雪滿之訴駁回,其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 5年10月20日以105年度家上字第50號事件受理,該院於10 6年3月28日判決上訴駁回,劉雪滿未再上訴而確定。 ⒉劉雪滿以106年7月28日凌晨1時許遭張竣傑恐嚇,並要求 履行夫妻義務(性行為)為由,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 稱雲林地院)聲請核發保護令(即106年度家護字第543號 ),雲林地院於106年11月7日裁定駁回,劉雪滿提起抗告 ,後經駁回確定(即106年度家護抗字第21號)。 ⒊劉雪滿於106年10月18日對張竣傑起訴請求返還所有物( 即本院106年度嘉簡字第717號),後撤回。 ⒋張竣傑於107年1月18日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以兩造難以 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為由向本院聲請對 劉雪滿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家婚 聲字第3號事件(原為107年家非調第6號,因調解不成立 ,於107年3月12日改分案)受理,於107年3月13日以兩造 分居達6個月以上為由,裁定准許宣告兩造改用分別財產 制。 ⒌劉雪滿第二次訴請離婚:於107年2月7日對張俊傑提起離 婚訴訟(劉雪滿後於107年4月2日追加起訴「夫妻剩餘財 產差額分配」50萬元,即改分之107年度家財簡字第1號事 件),本院以107家調34號事件受理,因張竣傑在調解中 表明不同意離婚,後於107年3月12日改分為107年度婚字 第35號離婚事件審理;張俊傑則於107年4月12日提起反請 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即107年度家財簡字第2號)。 ⒍兩造於107年5月22日已辦妥離婚登記。 (三)107年3月26日為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基準日。 (四)兩造合意不列入各自的婚後財產部分: ┌──┬────────────────────────┐ │編號│ 內 容 │ ├──┼────────────────────────┤ │ 1 │⑴嘉義縣○○鎮○○○段○○○○○○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嘉│ │ │ 義縣○○鎮○○○段○○○○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縣○ ○ ○ ○○鎮○○里○○○路○○○號,下稱系爭房屋) │ │ │⑵兩造的權利範圍各為1/2 │ ├──┼────────────────────────┤ │ 2 │劉雪滿存款(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3,059元 │ ├──┼────────────────────────┤ │ 3 │張竣傑存款: │ │ │⑴彰化銀行:880元 │ │ │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化成分行:959元 │ │ │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262元 │ └──┴────────────────────────┘ (五)劉雪滿於基準日時有如附表一所示的財產,合計198萬8,7 32元。 (六)張竣傑於基準日時有如附表二所示的財產及負債,財產合 計473萬3,064元,負債為54萬1,698元。 (七)系爭房屋的興建及登記部分: ⒈系爭房屋由張竣傑交由訴外人即祐鎮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祐鎮公司)承攬興建,於104年1月26日開始進場施作,在 106年12月30日完工。 ⒉系爭房屋的所有人為張竣傑、劉雪滿,登記日期為105年2 月23日,原因發生日期則為105年1月21日,登記原因為「 第一次登記」。 四、本件爭點: (一)劉雪滿主張附表一所示的財產皆是張竣傑在婚姻關係期間 所為的贈與,應排除在婚後財產外,有無理由? (二)兩造各自主張應追加計算財產、剔除負債的部分(即附表 三至附表五),有無理由? (三)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有無理由,若有,則得請 求之數額為何?有無須免除或調整分配比例之必要? 五、茲就爭點分述如下: (一)劉雪滿主張如附表一所示的財產皆是張竣傑在婚姻關係期 間所贈與的部分: ⒈劉雪滿此部分主張已為張竣傑所否認,又當事人主張有利 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本件劉雪滿之主張如為真正,將發生附表一 所示的財產應自其婚後財產中排除之法律效果,且此部分 由劉雪滿舉證,未見有顯失公平情事,故依前開規定及說 明,自應由劉雪滿就贈與合意等情負舉證責任。 ⒉查是否具有婚姻關係要與婚姻關係期間所獲得的財產皆出 自於夫或妻的贈與,兩者間並無邏輯上的必然關係,亦未 見劉雪滿提出相關的統計數據以證明前開的關連,已成為 吾人所深信不疑的經驗法則,本院自不能僅以劉雪滿與張 竣傑曾為夫妻乙情,而逕自認為附表一所示的財產均來自 張竣傑的贈與。再者,一般人雖然於婚後多與配偶同居共 財,但此仍然與贈與不同,故除非有特殊事證,自難以夫 妻同居生活而認為彼此的財產均來自於對方的贈與,是劉 雪滿主張附表一所示的財產全數來自張竣傑的贈與,應予 排除等語,實非有理,附表一所示的財產仍應列為劉雪滿 的婚後財產。 (二)兩造各自主張應追加計算財產、剔除負債的部分(即附表 三至附表五): ⒈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 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 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本文定 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係為避免夫妻之一方以減少他方對於 剩餘財產分配為目的,而任意處分其婚後財產,然倘一方 主張他方為減少其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故意為財產之 處分者,自應就他方意圖處分婚後財產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亦即主張者應先舉證證明他方主觀上具有「故意侵害剩 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意圖存在,否則,夫妻所有為日常 生活需要而提領金或處分財產之行為,若均須一律計入應 分配之財產,不免有任意剝奪財產自由處分權之疑慮,且 與立法目的相違。 ⒉張竣傑主張應將附表三所示的財產,追加計算納入劉雪滿 的婚後財產部分: ⑴張竣傑所持理由略為:2次離婚訴訟都是劉雪滿主動發 起的,張竣傑自始都不想離婚,是一直到107年間覺得 無可挽回才同意離婚,且劉雪滿無法交代提領後的資金 流向,其應有脫產或減少財產的預謀,又長女張晏瑜的 郵局帳戶(即附表三㈠編號5的帳戶)長期以來都是劉 雪滿在使用,故亦應算入等語,劉雪滿雖不否認確有使 用長女張晏瑜的郵局帳戶乙情,但否認預謀脫產,並抗 辯提領的款項都用在經營火鍋店、日常開銷等語。 ⑵查「提起離婚訴訟」之事實至多只能評價為間接事實, 其證據的證明力尚不能達到一有訴請離婚之事實,即可 以直接認定主動訴請的一方在主觀上有脫產預謀之程度 ,否則本件張竣傑於107年1月18日向本院聲請分別財產 制,其聲請內容遠較離婚更為直接,則是否也可以依此 認定張竣傑預謀脫產,因訴請離婚、聲請分別財產制的 動機不一而足,若無其他事證來查明動機為何,而單憑 前開的間接事實來推論有預謀脫產等情,實非可取。 ⑶張竣傑又主張劉雪滿於104年11月15日起至107年3月26 日(即基準日)止之期間,提領如附表三所示的款項及 出售汽機車的金額共計高達904萬2,105元,劉雪滿又無 法清楚交代全部的資金流向,所以可以證明有脫產或減 少財產的意圖等語。然查,劉雪滿在104年11月15日自 張竣傑住處搬離後到基準日期間,既未能再與張竣傑共 同經營由張竣傑擔任負責人的保證責任嘉義縣上林蔬果 合作社(下稱上林合作社)賺取收入,而須另覓租屋處 ,且除租屋、生活開銷外,尚須負擔火鍋店的經營成本 (如店租、員工薪資、物料囤貨、水電費、營業稅等等 ),火鍋店尚且因經營不善虧損而結束等節,為張竣傑 所無異詞,可認劉雪滿確實有因前開的大筆開銷,且此 部分尚未加計劉雪滿與張竣傑之間所生的多起訴訟花費 (例如委請律師的費用、書狀費、開庭往返交通費等等 ,兩造間有系爭離婚事件打到三級三審、返還所有物、 保護令打到抗告審、改用分別財產制訴訟等,詳前開的 不爭執事項),故前開的多次提領紀錄及金額,僅能證 明劉雪滿有提領之事實,而無從由此推論劉雪滿有預為 減少財產之意圖。 ⑷據上而論,張竣傑雖然以是劉雪滿先訴請離婚,又有多 次提領等節作為依憑,然即便綜合觀察前開的間接事實 ,仍不足以證明劉雪滿有預謀減少財產的行為,故張竣 傑主張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本文規定,將附表三 所示的財產追加計算入劉雪滿的婚後財產等語,要非可 採。 ⒊劉雪滿主張應追加如附表四所示的財產至張竣傑的婚後財 產,並應剔除附表五所示的債務,不能列入張竣傑婚後債 務的部分: ⑴附表四所示的財產部分: ①查張竣傑為上林合作社(獨資)的負責人,其經營竹 筍蔬果批發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張竣傑對於上林 合作社的帳戶內在5年間有總計達8921萬3,612元的交 易明細紀錄固不爭執,但主張這些匯款金額必須扣除 給農民的錢以及上林合作社的經營成本,又從每年向 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文件,可以得知上林合作社並非每 年都賺錢,獲利亦非如劉雪滿所言能夠以直接就8921 萬3,612元扣除7成後,尚餘2676萬4,083元,做為張竣 傑的獲利,況且張竣傑自始不願意離婚,是到107年間 發現無可挽回才同意離婚,且在離婚訴訟期間有登記 系爭房屋的一半所有權給劉雪滿,足見並無脫產或減 少財產的意圖等語。 ②證人何政達結證略以:我這10年來負責上林合作社的 記帳及報稅業務,不能將匯款至上林合作社帳戶內的 款項都當作是收入,因為上林合作社只有抽取4%的手 續費,且抽成的比例是經過理事會審核通過,不是張 竣傑自己決定的,帳戶內的款項除了這些手續費外, 還需要扣除農民拿農產品給上林合作社代銷的貨款、 包裝紙箱、加油費、雜費、人事成本等等,又103年上 林合作社虧損1萬1,026元,104年賺5,000多元,105年 賺1萬5,000多元,106年賺2萬3,000多元,這10年來沒 有聽過或發現上林合作社的款項有問題或因報帳不實 而遭國稅局處罰等語詳實(見本院卷㈢第56至68頁) 。本院核閱卷附上林合作社向國稅局申報的「損益及 稅額計算表(103年至106年)文件,其中103年的所得 額為虧損1萬1,026元、104年的所得額為5,162元、105 年的所得額為1萬5,849元、106年的所得額為2萬3,649 元等情(見本院卷㈡第447至453頁),與證人何政達 之證述大致相符,復劉雪滿並不爭執上林合作社的抽 成手續費為4%,且為農民代銷時須給付農民貨款等節 ,足認證人何政達所述應能如實揭露上林合作社的經 營及損益概況,當具有極高之憑信性。 ③依前開證詞及申報文件可知上林合作社的收入不能直 接以劉雪滿所主張扣除匯款金額中的7成來計算,故劉 雪滿主張應追加計算2676萬4,083元等語,已乏憑據, 其又未能舉出其他證據佐實,本件自應以前開張竣傑 向國稅局核報的損益為準,且張竣傑並無脫產或減少 財產之意圖(詳後關於附表五所示負債部分的論述) ,故劉雪滿此部分追加計算之主張,核非可採。 ⑵附表五所示的債務部分: ①劉雪滿主張張竣傑收入豐厚,不需額外向大林鎮農會 借款,也不需積欠如此高的工程欠款,且祐鎮公司的 工程造價高於一般行情,故張竣傑如附表五所示之債 務,均是出於意圖減少財產分配所為等語,已為張竣 傑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②查張竣傑向大林鎮農會借貸如附表五㈠所示,並以自 己與劉雪滿所有的房地為大林鎮農會設定抵押擔保, 還款正常,未有逾期之利息或違約金等節,有嘉義縣 ○○鎮○○段○○○○○○號土地、同段139建號建物第一 類登記謄本影本、大林鎮農會於107年7月23日大農信 字第10700002516號函所附的貸款文件(包括交易明細 、借據、對保書等)存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109至11 5頁、253至299頁);張竣傑因興建系爭房屋而積欠祐 鎮公司的工程款如附表五㈡所示,有卷附祐鎮公司開 立之證明書影本、祐鎮公司於107年8月3日的函文所附 的工程收入、成本項目、工程款明細、107年10月11日 函文所附該公司在京城銀行的交易明細記載張竣傑於 105年4月7日匯款950萬元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 第130、465至469頁、547至549頁)。 ③由上開可知,張竣傑所為附表五所示的負債,均有相 關文書可為佐證,又縱使有極高收入的個人或法人, 仍有可能因為調度資金或其他考量而為借貸行為,此 情形於我國社會屢見不鮮,是尚難以張竣傑可能有豐 厚的收入,而遽認其無借貸之需求,且劉雪滿不否認 從分居迄今,其與張竣傑所生育的子女均與張竣傑同 住,劉雪滿並未給付過扶養費,張竣傑尚須處理上林 合作社的開銷等節,足見張竣傑於此期間因考量須負 擔子女的扶養費、上林合作社的成本及其他花費(例 如與劉雪滿間的訴訟開銷)等,而有借貸資金之需求 ,要與情理相符,故劉雪滿主張張竣傑的收入豐厚, 無需借貸云云,尚難憑採。 ④證人即兩造所生長女張晏瑜結證略以:爸爸在媽媽尚 未離開前有找親戚在大林蓋房屋要給全家住的,造價 大概超過2千萬元,爸爸還在付親戚蓋的錢,媽媽在還 未蓋好前離開,我知道房屋是爸媽一人登記各一半, 爸爸在第一次的離婚訴訟期間並不想離婚,爸爸在媽 媽剛離家時有請我傳簡訊請媽媽回來,但媽媽就是不 要回家,媽媽在離家後到105年2月間還會跟小孩子出 去吃飯,爸爸有去過一次,爸爸應該是107年3、4月間 下定決心要離婚的,我知道爸爸有跟大林鎮農會借錢 做生意週轉用的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1至25頁),可 知張竣傑並無離婚的意願,直到107年5月22日才同意 簽字離婚;又兩造在第一次離婚訴訟的期間,張竣傑 仍願意於105年2月23日將系爭房屋一半的所有權登記 給劉雪滿(見前述「兩造不爭執事項㈡⒈部分),故 張竣傑主張其不想要離婚,是到最後無可挽回才同意 簽字離婚,自己並無脫產或減少財產的意圖等情,洵 屬有憑;又祐鎮公司確有承攬興建系爭房屋、劉雪滿 從未給付過祐公司工程款,都由張竣傑負擔等節,亦 為劉雪滿所不爭執,則張竣傑主張其有積欠工程款等 語,除有系爭房屋現實存在可以明證外,尚有祐鎮公 司的前開證明書、函文及證詞可為佐實,應值採信; 劉雪滿復主張該公司的負責人與張竣傑有親戚關係, 所以開立的文件均不能採信云云,該公司的負責人與 張竣傑間有親戚關係乙節固為真正,但此部分證據為 遙遠的間接事實,又本件有實際發包及興建完工之成 果,則劉雪滿徒以此間接事實而為質疑,尚非可取。 ⑤準此而論,劉雪滿主張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本 文規定,將附表五所示的負債全部剔除等語,實無可 採;其另聲請將祐鎮公司興建系爭房屋的工程造價細 目等資料送專業機構鑑定,以證明祐鎮公司的造價不 符合一般行情,自然可以證明張竣傑的積欠工程款不 實及有減少財產意圖等節,但依前開事證及證言內容 ,已足夠證明張竣傑主觀上並無脫產或減少財產之意 圖,是劉雪滿聲請鑑定之證據調查,核無必要,不應 准許,併予敘明。 (三)兩造的婚後剩餘財產: ⒈劉雪滿於基準日之財產有附表一所示為198萬8,732元,劉 雪滿主張附表一所示的財產為張竣傑的贈與、張竣傑主張 應將附表三所示的財產追加計算入劉雪滿的婚後財產,均 無理由等節,已經本院審認如前,劉雪滿又無其他負債可 以扣除,故劉雪滿的婚後剩餘財產為198萬8,732元。 ⒉張竣傑於基準日之財產有附表二所示的共計473萬3,064元 、並有同表的負債54萬1,698元及附表五的2筆負債各為96 7萬9,568元、484萬9,304元,劉雪滿主張應將附表四所示 的財產追加計算至張竣傑的婚後財產,及剔除附表五所示 的債務,均無可採等節,已經本院審認如前,依此計算可 知張竣傑於基準日的負債大於財產,是其婚後剩餘財產為 0元。 (四)張竣傑得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金額為多少?又剩餘財 產之差額予以平均分配,有無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 顯失公平之情事,而應予調整或免除? ⒈劉雪滿的婚後剩餘財產為198萬8,732元;張竣傑的婚後剩 餘財產為0元,已如前述,準此計算,兩造的剩餘財產差 額為198萬8,732元(計算式:1,988,732-0)。 ⒉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本應採平均分配,惟查, 兩造於81年11月5日結婚,自104年11月15日即已分居,後 於107年5月22日辦理離婚登記,兩造亦不爭執在分居期間 對彼此財產的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等情(見本院卷㈢第26 0、275頁),足認平均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顯失公平,爰 依同條第2項規定,調整張竣傑之分配額為剩餘財產差額 之1/4。從而,張竣傑得請求劉雪滿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 ,其金額應為49萬7,183元(計算式:1,988,732×1/4=49 7,183),張竣傑尚請求自108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劉雪滿對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不爭執 ,見本院卷㈢263、275頁),亦有理由;張竣傑逾此範圍 之請求,則非有據。 六、綜上所述,兩造各主張應將附表三至五的財產追加計算、剔 除債務,均非可採,劉雪滿的婚後剩餘財產為198萬8,732元 ,張竣傑的婚後剩餘財產為0元,兩者間的差額為198萬8,73 2元,因兩造自104年11月15日分居,近2年餘均對彼此財產 的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故應調整張 竣傑得請求的比例為1/4,是張竣傑依民法第1030條之1本文 規定,請求劉雪滿給付49萬7,183元,及自108年5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訴訟係適用簡易程序,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規定,分別依 職權宣告張竣傑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及宣告劉雪滿如預供相當 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 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表一:劉雪滿於基準日的「婚後」財產,總計198萬8,732元 (一)存款:5萬3,270元 ┌──┬───────────────────┬─────┐ │編號│ 內 容 │金額 │ ├──┼───────────────────┼─────┤ │ 1 │大林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 │7,481元 │ ├──┼───────────────────┼─────┤ │ 2 │京城銀行大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1,320元 │ ├──┼───────────────────┼─────┤ │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林郵局(帳號:005│4萬4,469元│ │ │00000000000) │ │ └──┴───────────────────┴─────┘ (二)有價證券:143萬2,254元 ┌──┬──────┬────┬──────┐ │編號│名 稱 │股數 │金額 │ ├──┼──────┼────┼──────┤ │ 1 │云辰 │2,000 │2萬3,600元 │ ├──┼──────┼────┼──────│ │ 2 │宏達電 │7,000 │44萬1,000元 │ ├──┼──────┼────┼──────│ │ 3 │基泰 │5,000 │5萬0,750元 │ ├──┼──────┼────┼──────│ │ 4 │宅配通 │2,000 │5萬4,500元 │ ├──┼──────┼────┼──────│ │ 5 │夏都 │3,974 │13萬6,904元 │ ├──┼──────┼────┼──────│ │ 6 │亞信 │5,000 │13萬6,000元 │ ├──┼──────┼────┼──────│ │ 7 │基亞 │6,000 │23萬3,700元 │ ├──┼──────┼────┼──────│ │ 8 │太景*KY │6,000 │14萬1,900元 │ ├──┼──────┼────┼──────│ │ 9 │東生華 │3,000 │21萬3,900元 │ └──┴──────┴────┴──────┘ (三)保單:50萬3,208元 ┌──┬──────────────────────┬──────┐ │編號│內容(均為南山人壽) │金額 │ ├──┼──────────────────────┼──────┤ │ 1 │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保單號碼:Z000000000) │6萬9,733元 │ ├──┼──────────────────────┼──────┤ │ 2 │健康年年醫療終身保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9萬3,506元 │ ├──┼──────────────────────┼──────┤ │ 3 │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保單號碼:Z000000000) │14萬2,121元 │ ├──┼──────────────────────┼──────┤ │ 4 │南山312還本終身保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 │19萬7,848元 │ └──┴──────────────────────┴──────┘ 附表二:張竣傑於基準日的「婚後」財產及負債,財產總計477 萬33,064元(計算式:1,089,675+453,289+230,000 +2,960,100元),負債54萬1,698元 (一)存款:108萬9,675元 ┌──┬───────────────────────┬──────┐ │編號│ 內 容 │金額 │ ├──┼───────────────────────┼──────┤ │ 1 │大林農會本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 │1萬0,169元 │ ├──┼───────────────────────┼──────┤ │ 2 │大林農會中林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000) │9萬2,758元 │ ├──┼───────────────────────┼──────┤ │ 3 │保證責任嘉義縣上林蔬果生產合作社農會帳戶(帳號 │98萬6,748元 │ │ │:00000000000000) │ │ └──┴───────────────────────┴──────┘ (二)保險:45萬3,289元 ┌──┬────────────────┬──────┐ │編號│內 容 │金額 │ ├──┼────────────────┼──────┤ │ 1 │南山人壽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 │6萬0,050元 │ │ │(保單號碼:Z000000000) │ │ ├──┼────────────────┼──────┤ │ 2 │南山人壽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 │9萬6,558元 │ │ │(保單號碼:Z000000000) │ │ ├──┼────────────────┼──────┤ │ 3 │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變額壽險 │11萬8,983元 │ │ │(保單號碼:Z000000000) │ │ ├──┼────────────────┼──────┤ │ 4 │南山人壽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 │13萬7,325元 │ │ │(保單號碼:Z000000000) │ │ ├──┼────────────────┼──────┤ │ 5 │富邦人壽安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壽險│4萬0,373元 │ │ │(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 │ └──┴────────────────┴──────┘ (三)動產:合計23萬元 ┌──┬────────────────┬────┐ │編號│內 容 │金額 │ ├──┼────────────────┼────┤ │ 1 │自小貨車(車牌號碼:0-0000) │8萬元 │ ├──┼────────────────┼────┤ │ 2 │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 │15萬元 │ └──┴────────────────┴────┘ (四)不動產:合計296萬0,100元 ┌──┬────────────────┬────┬───────┐ │編號│內 容 │權利範圍│金額 │ ├──┼────────────────┼────┼───────┤ │1 │嘉義縣○○鎮○○○段○○○號土地 │全部 │248萬元 │ ├──┼────────────────┼────┼───────┤ │2 │嘉義縣○○鎮○○○段○○○○號建物 │全部 │48萬0,100元 │ └──┴────────────────┴────┴───────┘ (五)負債:54萬1,698元 ┌──┬──────────────────┬──────┐ │編號│內 容 │金額 │ ├──┼──────────────────┼──────┤ │1 │大林鎮農會貸款(帳號:000000000)) │54萬1,698元 │ │ │⑴原貸款本金為125萬元 │ │ │ │⑵借款日期:99年3月26 │ │ └──┴──────────────────┴──────┘ 附表三:張竣傑主張應追加計算劉雪滿5年內的財產部分,金額 合計904萬2,105元(兩造有爭執) (一)存款部分:855萬2,105元 ┌──┬─────────────────────────┬──────┐ │編號│ 內 容 │金額 │ ├──┼─────────────────────────┼──────┤ │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 │120萬3,414元│ ├──┼─────────────────────────┼──────┤ │ 2 │大林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 │284萬3,867元│ ├──┼─────────────────────────┼──────┤ │ 3 │京城銀行大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60萬2,681元 │ ├──┼─────────────────────────┼──────┤ │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237萬3,423元│ ├──┼─────────────────────────┼──────┤ │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152萬8,720元│ │ │,帳戶名義人為長女張晏瑜) │ │ └──┴─────────────────────────┴──────┘ (二)劉雪滿出售機車、汽車的價金:49萬元 ┌──┬────────────────────────┬─────┐ │編號│內 容 │金額 │ ├──┼────────────────────────┼─────┤ │ 1 │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 │1萬元 │ ├──┼────────────────────────┼─────┤ │ 2 │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 │3萬元 │ ├──┼────────────────────────┼─────┤ │ 3 │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 │15萬元 │ ├──┼────────────────────────┼─────┤ │ 4 │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 │30萬元 │ └──┴────────────────────────┴─────┘ 附表四:劉雪滿主張應追加計算張竣傑5年內的財產部分(兩造 有爭執) ┌──┬─────────┬───────┬──────────┬──────────┐ │編號│ 內 容 │金額 │劉雪滿主張 │張竣傑抗辯 │ ├──┼─────────┼───────┼──────────┼──────────┤ │ 1 │張竣傑經營上林合作│2676萬4,083元 │張竣傑為上林合作社的│上林合作社的貨款並非│ │ │社所賺取的貨款 │ │負責人,其經營竹筍蔬│全部都是張竣傑所有,│ │ │ │ │果批發獲利甚豐,而農│而是張竣傑代為抽成運│ │ │ │ │產貨款總計8921萬3,61│銷,且數年來均有申報│ │ │ │ │2元,於扣除7成的成本│營業稅,從申報資料可│ │ │ │ │後,尚餘2676萬4,083 │知盈虧非如劉雪滿所言│ │ │ │ │元,張竣傑迄今未能合│逕行扣除7成,另張竣 │ │ │ │ │理說明上林合作社的營│傑的獲利都用在生活及│ │ │ │ │運成本,故應列入張竣│扶養子女上,已無剩餘│ │ │ │ │傑的婚後財產。 │,故不應將此部分金額│ │ │ │ │ │追加計算。 │ └──┴─────────┴───────┴──────────┴──────────┘ 附表五:劉雪滿主張應剔除張竣傑的負債部分(兩造有爭執) (一)張竣傑向大林鎮農會的貸款共計967萬9,568元 ┌──┬──────────────┬──────┬──────────┬──────────┐ │編號│內 容 │金額 │劉雪滿主張 │張竣傑抗辯 │ ├──┼──────────────┼──────┼──────────┼──────────┤ │ 1 │大林鎮農會貸款本金400萬元(帳│361萬6,659元│不爭執張竣傑有向大林│張竣傑並無脫產或減少│ │ │號:000000000)(借款日期:105│ │鎮農會借款,但張竣傑│財產的意圖,張竣傑自│ │ │年4月7日) │ │是意圖減少自己的婚後│始都不同意離婚,是在│ ├──┼──────────────┼──────┤財產才會在105年間去 │107年間認為無可挽回 │ │ 2 │大林鎮農會貸款本金550萬元(帳│497萬2,909元│貸款,蓋張竣傑仍有工│,才同意的;向大林鎮│ │ │號:000000000)(借款日期:105│ │作且收入厚豐,不需要│農會的借款是用在生意│ │ │年4月7日) │ │舉債,故應全數予以剔│週轉等,故應算入婚後│ ├──┼──────────────┼──────┤除,不能列入張竣傑的│負債。 │ │ 3 │大林鎮農會貸款本金120萬元(帳│109萬元 │婚後負債。 │ │ │ │號:000000000)(借款日期:105│ │ │ │ │ │年5月6日) │ │ │ │ └──┴──────────────┴──────┴──────────┴──────────┘ (二)張竣傑積欠祐鎮公司興建系爭房屋的工程款 ┌──┬───────┬──────┬────────────┬────────────┐ │編號│內 容 │金額 │劉雪滿主張 │張竣傑抗辯 │ ├──┼───────┼──────┼────────────┼────────────┤ │ 1 │積欠祐鎮公司的│484萬9,304元│張竣傑陳稱向祐鎮公司營造│張竣傑從來就沒有脫產或減│ │ │工程款 │ │的總價為780萬元,而張竣 │少的財產的意圖,且劉雪滿│ │ │ │ │傑截至104年11月27日止, │也不否認系爭房屋是祐鎮公│ │ │ │ │已經匯款1千餘萬元,超過 │司興建的,劉雪滿也從未給│ │ │ │ │780萬元甚多,且應送鑑定 │付任何的工程款,故應算入│ │ │ │ │查明祐鎮公司的報價是否超│婚後負債。 │ │ │ │ │過一般行情,此工程欠款有│ │ │ │ │ │造假疑慮,故不能列入張竣│ │ │ │ │ │傑的婚後負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