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林佩萱
代 理 人 陳國瑞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
明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許睿軒
附表:
㈠、提出
債權人中山高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新臺幣(下同
)15,000元及因健保費被扣薪之債權證明,並
陳報債權發生
原因及目前債權餘額為何。
㈡、說明何時參與銀行公會協商成立,於何時毀諾?毀諾之原因
為何?協商、履約期間及毀諾時,聲請人之平均月收入各若
干?並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㈢、提出目前任職中山高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書,並
陳報薪資表下方記載「-2000」、「-4000」、「二代健保-2
000」等文字所指為何。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
,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㈣、提出聲請人之最近三個月內全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位記
事不得省略)。
㈤、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若名下無交通工
具者,仍應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㈥、就聲請人提列「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部分:
1、其中伙食費部分,陳報計算式並說明每月需高達9,000元之
理由。
2、交通費用部分,陳報係使用何交通工具往返何處之支出,並
提出實際支出證明。
3、租金支出、電話費用、保險費、壽險、健保費(強執案件)
、雜項等部分,應提出實際支出單據。其中保險費及壽險部
分,應列明各項保險支出。
㈦、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
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
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
貼之轉帳存摺封面
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㈧、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自民國105年1月13日起
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
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㈨、提出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並陳報其
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
險費金額各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
關資料。
㈩、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
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
文件;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7年1月12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
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
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說明目前是否仍遭
債權人聲請法院
強制執行扣薪中(本院
106年度司執字第40939號)?遭法院強制執行扣薪之期間、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說明有無其他強制執行事件
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提出
執行命令影本
等。
、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若有,請陳報該債權人名
冊(含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
,並盡量提出聲請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
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
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