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育徵
相 對 人 富甲天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付權利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參仟柒佰
壹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
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
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一造應賠償
他
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3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溢付權利金事件,經本院10
0 年度重訴字第59號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6,922,667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聲請人)負擔百分之84,餘由原告(即相對人)負
擔。」,
嗣聲請人就其敗訴36,922,667元本息部分聲明不服
提起
上訴,相對人就其敗訴6,902,933 元本息部分聲明不服
提起
附帶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1 年度重上字第
14號判決「原判決關於命
上訴人給付超過36,378,637元本息
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
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列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其餘
上訴駁回。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駁回。第一、二
審訴訟費用(含附帶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百分之83,餘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聲請人不
服上訴第三審,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
台上字第1388號判決「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及該訴
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並經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2 年度重上更( 一) 字第15號判決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20,980,000元本息,及該部
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餘上訴
駁回。廢棄部分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
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及發回前第
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兩造均不
服上訴第三審,經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9 號判決「原
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及該訴訟
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上訴人富甲天
下企業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上訴
人富甲天下企業有限公司之上訴部分,由該上訴人負擔。」
,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6 年度重上更( 二) 字第8 號
判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
之宣告,暨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
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除確
定部分外,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
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上訴第三審,經最高
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01 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
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
上揭規定,自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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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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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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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部分│裁判費 │ 397,704元 │100年8月22日由相對人預納。 │
│ ├────┼─────────┼─────────────────┤
│ │地籍圖冊│ 20元 │100年11月9日由聲請人預納。 │
│ │閱覽抄錄│ │ │
│ │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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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部分│裁判費 │ 505,476元 │101年1月18日由聲請人預納。 │
│(含更審)├────┼─────────┼─────────────────┤
│ │裁判費 │ 104,113元 │101年2月6日由相對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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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部分│裁判費 │ 498,216元 │101年7月3日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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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1,505,529元 │經判決確定,因相對人全部敗訴,訴訟│
│ │ │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已預納訴│
│ │ │訟費用1,003,712元,故相對人應給付 │
│ │ │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為1,003,7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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