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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廖俊盛 相 對 人 名澄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賓棟 相 對 人 陳富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當事人欄之相對人名澄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楊賓棟」記載部分,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楊 賓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該錯誤不 影響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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