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黃淑雲
即
債務人 蔡志浩
相 對 人 瑞盈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
代理人 陳敏慧
上列
當事人間七十八年度執全字第一三二號
假扣押執行事件,債
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
准予假扣押執行後,
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
告狀(須按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