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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黃淑雲 即債務人  蔡志浩 相 對 人 瑞盈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敏慧 上列當事人間七十八年度執全字第一三二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 准予假扣押執行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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