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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王昶勝 被   告 王善嬿       陳璟民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 被   告 陳建邦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秀 被   告 香港東方日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如蘋 被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被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關於財產權訴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另請求登報道歉部分為非財 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繳納18,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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