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王昶勝
被 告 王善嬿
陳璟民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鴻邦
被 告 陳建邦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秀
被 告 香港東方日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如蘋
被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被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
件關於財產權訴訟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另請求登報道歉部分為
非財
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繳納18,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