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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柯信賢 被   告 三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金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三金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202,896 元,應繳裁判費42,679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2,179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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