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吳志輝 被   告 尚新貿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芬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支付命令(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8,774元 (以原告起訴請求廢棄支付命令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