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吳志輝
被 告 尚新貿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芬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支付命令(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8,774元
(以原告起訴請求廢棄支付命令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法儒